制定说明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传承并执行春蕾第一小学办学方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的全方位教育体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和谐衔接,秉承春蕾第一小学“立爱立责,日新日进”的校训,实现敢让孩子做最好的自己的教育理念,让家长全面参与并协助春蕾第一小学发展和管理,激发家长更大的活力和热情,与学校共同培养一群“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追求卓越”的孩子们。春蕾第一小学家长委员决定自发组织成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春蕾第一小学家长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我校家长委员会全称为“呼和浩特市春蕾第一小学家长委员会”,下简称为“春蕾家委会”,其成员简称为“家委会委员”。
第二条(性质)春蕾家委是会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及教育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定位)春蕾家委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和协同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是民主办学、依法办学、开放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原则)有利于学校的品质提升和创新发展;有利于学校教学教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为学生构建最优质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空间;有利于密切学校与家长及社会的联系合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第五条(宗旨)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的优势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家校互助共赢。有力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搭建更广阔的平台。
第六条(目标)推进学校国际化、现代化、精品化、人文化的高品质发展,帮助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为春蕾第一小学培养具有华夏根基、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领导指导)春蕾家委会在学校校务委员会的总体领导下,在教务处的具体指导下,广泛联系级段主任及班主任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组成)春蕾家委会由校级、级段和班级三级家委会组成,对外统称家委会。家委会在具体工作开展及分工时区分班级家委会(简称“班委”)、级段家委会(简称“级委”)和校级家委会(简称“校委”)。
第九条(内设)校级家委会内设综合管理中心、交流联络中心、生活服务中心三个部门,如需常驻可常设家委会办公室。级部、班级家委会不再内设部门,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委员分工具体对应三个中心职能并开展对应具体工作。
第十条(外设)校级家委会外设家长学校、家长护学团和家长讲师团三个机构。
第十一条(班级)班级家委会是家委会组织的基础单元。班级家委会委员在班级所有学生的父母中产生,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班级工作。班委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级段)级段家委会是家委会组织的组织单元。级段家委会委员在本年级各班级家委会委员中产生,负责协助级段主任开展级部工作。级委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班级数量。
第十三条(校级)校级家委会是家委会组织的统筹单元。校级家委会委员在各年级家委会委员中产生,负责协助学校开展工作。校委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四条(选举与增补)家委会委员选举遵循家长自荐,逐级民主选举产生的原则,并可在综合评估后确定分工。选举过程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向全体家长公开选举时间、地点、方法、结果等信息。如出现家委会组建初期家长相互不了解或被选举人人数不足等因素,可由班主任、级段主任、学校分管领导推荐对应家委会参选人或指定对应家委会代理联络人,至选举出新任或增补家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聘任)选举完成并公示后,学校对校级家委会委员授予聘书,聘期为两年;级段、班级家委会委员聘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及调整,建议聘期为一年。家委会委员经学校考评合格且同级家委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情况下可连任。
第十六条(解除)因以下原因,解除家委会委员身份。
1.学生转学或者学生毕业离校,自动解除;
2.因个人原因,无法满足家委会委员职责或条件,主动请辞;
3.不能满足本章程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工作制度,评议劝辞;
4.因客观原因导致无人身自由或长时间无法联络,自动解除。
第三章职责与条件
第十七条(职责)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1.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建立家长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及时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3.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如协助学校组织家长学校、开展护学团活动、家长讲师进校园等,为学生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
4.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对有可能出现的家校关系问题,进行协作化解工作;
5.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条件)家委会委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同学校教育理念,认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尤其对学校的创新、特色发展有高度的理解和认可。
2.乐于奉献,热心教育事业,支持学校教育,关心学生的成长,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
3.沟通能力强,能主动听取家长意见,积极向学校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馈。
4.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能挖掘并调动资源,组织活动,协调关系,为顺利开展家校合作活动提供保障。
5.具备较高的素质,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良好。
6.具备一定的专业、职业能力或爱好。
第四章分工与职责
第十九条(职数)校家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余均为委员;级部家委会设级部家委主任1名,其余均为委员;班级家委会设主家委1名,其余均为委员。
第二十条(内设分工)家委会采用分工统筹策划,共同执行操作模式。校委每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1个中心,级段、年级家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应分组分工。校家委会内设部门(组)职责如下:
1.综合管理中心:
(1)负责家委会的总体统筹管理;
(2)负责目标、计划制定及监督实施;
(3)负责内外部资源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家委会建章立制、档案等内部管理工作;
(5)负责家委会外部宣传、内部委员组织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工作;
(6)牵头协助学校负责家长学校工作;
(7)牵头协助学校负责家长讲师团工作。。
2.交流联络中心:
(1)负责与各年级、班级家委会委员的联络、传达、收集和反馈工作;
(2)负责内部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协助学校开展文化、文艺、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文化节、体育节等活动的协助工作;
(5)负责协助学校开展社团、拓展、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工作。
3.生活服务中心:
(1)牵头协助学校负责家长护学团工作;
(2)负责协助学校开展与学生日常吃穿住用行等有关的工作;
(3)负责爱心义卖、膳食委等协助工作;
(4)负责协助参与各类志愿者活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外设分工)家长学校负责家庭教育引导指导及家校互动学习;家长护学团负责引导、守护等志愿者工作;家长讲师团负责家长讲师征集、授课、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工调整)所有委员分工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学年初由同级家委负责人调整并报上级家委及学校存档。
第五章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权利)家委会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列席学校重大活动及会议,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2.对学校教育发展、教学教务和日常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3.为家长代言,对学校相关工作开展客观的监督和评议;
4.家委会换届时,选举和被选举;
5.对家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义务)家委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1.认同并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
2.积极参加、配合学校或家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3.接受咨询和求助,及时反映其他家长的意见或者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协助进行舆情管理;
4.分享家庭教育经验,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水平;
5.完成家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统筹)家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制定工作计划,与学校对应部门商议确定后,家委会全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执行)家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讨论制定家委会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由同级家委负责人召集,并统筹分工执行。
第二十七条(会议)学校家委会每学期举行3次或以上家委会例会,讨论、落实、总结家委会各项工作,原则上须全体委员参会。学校领导、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临时或紧急事务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学校或家委会主任、副主任发起召集。主任、副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委会委员满足1/3以上联名时即可召开,由联名家长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级部、班级家委会会议参照执行。所有会议均须保留会议记录。议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研究、制定、落实学校有关政策活动的配套协同方案;
2.汇总、通报并反馈护学团、家长讲师团等共性活动的情况;3.汇总、通报并反馈家长需求,形成可行建议上报学校;
4.审议家委会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及工作报告等;
5.听取学校或上级家委各项情况通报及布置。
第二十八条(请假)会议及活动均签到打卡,请假须提前一天报备。如需投票或表决,须授权给确认出席的家委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存档)每次工作前须明确落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种资料,结束后开展效果总结并存档。各级家委会在每学期结束前均须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书面提交给对应班级、级段和学校负责老师,并分类分年度整理成册交校家委会存档。
第三十条(汇报)各级部各班级组织的活动应逐级向上级家委会汇报以便交流学习并总结经验教训。每学期末,各级家委会需准备学期家委会工作总结,并于下学期的家长会向家长公开。
第七章评议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评议)每学期末,学校和校家委会将对内设部门、外设机构以及各级部家委会进行综合评议,级部和级部家委会对各班级家委会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将公开并作为年级、班级评优同等条件下的附加参考。
第三十二条(奖励)对于热心参与家委会工作,关心、帮助学生成长,积极宣传学校,乐于奉献的家长,学校及家委会将予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补充)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委会共同商量另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效)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五条(修订)本章程如因法律、政策或教育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变化需要修订,由校家委会负责组织讨论修订。
第三十六条(备案)校家委会换届后三十日内,应将章程更新、选举办法、组织运作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